張掖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張掖市城市古樹名木
和古樹后續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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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6日
張掖市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管理,維護我市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的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古樹群是指一定區域范圍內由一個或多個樹種組成、相對集中生長、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樹群體。
本辦法所稱古樹后續資源,是指樹齡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樹木。
第四條 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100-299年,或者珍貴稀有,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在50-99年的為古樹后續資源,實行三級保護。
第五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管執法、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公安、水務、濕地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樹一檔”要求,建立健全并動態更新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包括名稱、種類、位置、樹齡、特征、歷史文化、保護現狀等信息,上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每10年普查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普查。根據普查結果開展登記、鑒定、定級、建檔、掛牌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鑒定、確認、公布按照以下規定實行:
(一)實行一級保護的城市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經省人民政府確認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二)實行二級保護的城市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確認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三)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后續資源由所在地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審核,經縣區人民政府確認后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確認的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由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名稱、編號、樹齡、位置、管護單位或責任人等,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按批次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各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十條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樹冠垂直投影外不小于5米的標準,劃定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范圍。
對城市內的古樹群,由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實際情況,參照前款規定,劃定保護范圍。
第十一條 對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實行養護管理責任制,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一)城市公園綠地、道路及道路綠地內的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二)林區、濕地內的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林區、濕地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三)鐵路、公路、河道、堤防用地范圍內的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鐵路、公路和河道、堤岸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四)風景名勝區內的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五)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該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六)居住區內的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管理;
(七)城鎮居民庭院范圍內的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庭院范圍內的房屋產權人負責養護管理;
(八)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無法確定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由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養護。
第十二條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簽訂養護管理責任書,明確養護要求和責任。
變更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到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分級保護的需要,制定養護管理方案,并無償向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和技術指導。
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管理方案進行養護,保障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正常生長。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設立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專項經費,專門用于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定級鑒定、搶救復壯,保護設施的建設維修,以及養護補助。
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日常養護管理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每年對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給予養護補助。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捐資、認養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標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十五條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指導,動態監測其生長情況和生存環境:
(一)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每3個月至少進行一次;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名木,每6個月至少進行一次;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后續資源,每1年至少進行一次。
在檢查中發現樹木生長有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樹木生長的,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受害或者長勢衰弱,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復壯和搶救。
第十七條 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鑒定確認、查清原因、明確責任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確認程序予以注銷;未經核實注銷的,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義務;對損害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干、樹皮;
(四)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廢渣廢液廢氣、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五)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
第二十條 在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范圍周邊從事建設活動,可能影響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正常生長的,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需要,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避讓和其他保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保護要求實施保護。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城市古樹名木。
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由具體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會同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設計階段組織專項論證,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按照住建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經許可批準后,由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移植,并在5年內負責養護。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后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生活產生的廢渣廢液廢氣等危害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正常生長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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