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23〕93號
張掖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張掖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張掖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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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7日
張掖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維護熱用戶和供熱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規劃、設計、建設、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城市供熱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城市內熱電聯產、區域鍋爐、燃油、燃氣、電鍋爐、地源熱泵等熱源所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有償向用戶供給生產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供熱經營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自行生產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從供熱系統獲得熱能的單位或居民用戶。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設施是指供熱經營單位用于供熱的各種設備、管道及附件。
第四條??城市供熱規劃應結合國民經濟、城市發展規模、地區資源分布和能源結構等條件,科學制定近遠期發展目標,統籌規劃,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因地制宜推廣利用天然氣、電、生物質等清潔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供熱,加強供熱區域內不同熱源的互聯互通,實現城市節能減排和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全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城市供熱政策、發展戰略,監督、指導城市供熱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城市供熱價格核定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供熱收費面積計算及鑒定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政策的制定和落實。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供熱壓力容器設施的檢測、檢查,熱計量裝置的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城市供熱質量測溫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供熱價格監管工作。
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供熱工作。
街道社區、物業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范圍內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供熱管理工作由市、區和張掖經開區供熱主管部門按照任務分工負責。各縣供熱管理工作由各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主管部門負責。
市、縣區企事業單位負責做好自建供熱設施的管理運營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并按照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第八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規劃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預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保證供熱設施的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第九條 新建建筑必須嚴格按照建筑節能和分戶供熱計量規定設計和建設,并積極推進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
第十條 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小燃煤鍋爐,因地制宜鼓勵使用天然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供熱。
第十一條 城市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供熱設施必須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后,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依法進行工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熱期內禁止拆除影響供熱的鍋爐及相關附屬設施。非供熱期,供熱經營單位確需拆除的,應當在拆除前5個月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進一步放開城鎮供熱行業市場準入,積極引導和鼓勵各種類型的社會資本參與城市供熱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經營,提高供熱保障能力。
第十四條??城市供熱管網需要穿越道路、建筑物等設施時,須向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履行申請備案手續后,方能組織施工。供熱經營單位因施工對產權單位或產權人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及時修理或恢復原狀;無法修理或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章??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供熱設施和供熱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及安全管護責任按以下方式劃分:
(一)供熱系統實行分戶控制的,熱用戶戶(室)外分戶閥及以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經營單位負責維修、維護和更新。熱用戶分戶閥以內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委托維修。
(二)供熱系統未實行分戶控制的,熱用戶樓外入戶閥門(含閥門井)及以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經營單位負責維修、維護和更新。入戶閥門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者委托維修。
(三)供熱計量器具由供熱經營單位負責維修更換。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部門審批涉及影響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項目,應當征求供熱經營單位的意見。
市、縣區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供熱經營單位應當在供熱管道沿途及供熱設施所在地,設置醒目、統一的安全保護識別警示標志。
工程施工影響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經營單位商定保護措施,由供熱經營單位指導實施。遷移或改拆供熱設施的,報供熱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城市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如涉及到壓力管網及壓力容器承壓部分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必須由取得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或壓力管網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實施。情況緊急時,可先施工,后辦理維修告知手續,維修后必須經具備相關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建筑區劃紅線內供熱管網的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向熱用戶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熱管網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共用供熱設施移交供熱經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自正式接入開始供熱之日起兩個供熱期,為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維護管理費用由供熱經營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損壞、擅自拆除、移動、改建、連接或者隔斷供熱管網、閥門、儀表、地溝、閥門井及其他設施;
(二)在供熱管網、閥門井、地溝上進行建設或堆放物品;
(三)向閥門井、地溝內排放雨水、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殘液;
(四)利用供熱管網及支架敷設線路或懸掛標牌、物體;
(五)在供熱主管網及附屬設施外緣1.5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挖掘、鉆探、打樁、爆破、植樹、埋設線桿等;
(六)占用供熱應急搶修通道;
(七)其他危害供熱管網和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熱用戶室內裝飾影響供熱設施搶修時,應無條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造成損失的,責任由熱用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新建建筑應同步安裝供熱計量和調控裝置。既有建筑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改造,達到節能和安裝熱計量的要求。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進行改造。熱計量器具由供熱經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嚴禁向熱用戶收取熱計量器具費用。
供熱計量器具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供用熱雙方因供熱計量器具原因對數據發生爭議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裁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供熱經營單位同意,禁止將自建的供熱設施與供熱管網連接。
第四章??供熱管理
第二十三條??供熱經營單位和熱用戶之間應該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應包括:供熱期限、供熱時間、供熱參數、維護責任、熱計量方式、安全責任、收費標準、繳費時限、違約責任等。
熱用戶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供熱經營單位申請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供熱經營單位應在供熱期前一個月進行供熱系統注水、試壓、排氣、試運行等工作,并提前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供熱期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氣候情況提前或延長供熱,供熱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調整后的時間執行。
第二十五條??供熱期內,熱用戶采暖、保溫設施達到規范標準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熱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臥室、起居室)不低于18℃,室溫合格率不得低于97%。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規范標準或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熱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新接入供熱或增加供熱面積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經營單位提交有關用熱面積、層高、建筑位置圖、平面圖、采暖系統圖等資料及用熱申請書,經審查具備供熱條件的,簽訂供用熱合同后方可供熱。
第二十七條 供熱經營單位的主要供熱設施、供熱能力、供熱面積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供熱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設施維護、檢修、事故處理等規章制度,健全供熱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證供熱質量和運營安全。
供熱經營單位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實施規范化服務,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業務流程等事項須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開服務維修熱線,注水試壓開始到供熱期內服務維修熱線要有專人24小時值班。
第二十九條??供熱經營單位應逐步對供熱系統進行智慧化升級改造,建立綜合數字化指揮調度系統,實現大數據精準供熱。
供熱經營單位應遵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按期進行大、中、小型檢修,使供熱設備處于完好狀態。檢修工作必須在注水試壓前完成。
供熱經營單位應廣泛宣傳安全用熱知識,及時全面向熱用戶提供有關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導,定期入戶巡檢用熱設施。入戶巡檢時,須主動說明事由,并出示統一制作的工作證件,熱用戶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條??供熱經營單位的供熱系統水質必須進行軟化處理,因供熱經營單位水質不合格導致熱用戶采暖設施結垢堵塞、銹蝕漏水,由供熱經營單位承擔責任,并負責維修。
向供熱經營單位供應水、電、氣的單位,不得擅自中斷供應。熱源單位不得擅自降低標準或中斷供應。
第三十一條??供熱期內,供熱經營單位應選擇供熱區域供熱管網中間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別取頂、中、低層及不同朝向的房間,檢測熱用戶室溫,并造表記錄,由檢測員和熱用戶簽字確認。入戶測溫時間應當避開十時至十六時,采用合格的計量器具,測溫點選擇房屋中間離地1—1.5米,距墻面0.5米處。
第三十二條 熱用戶可以對供熱質量等問題進行投訴。供熱主管部門對熱用戶投訴的事項應及時協調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按規定時限向熱用戶反饋。
第三十三條??因供熱經營單位責任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應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減收或退還采暖費。采暖、保溫設施達到規范標準,居民用戶室內溫度低于18℃時,供熱經營單位應配合熱用戶及時查找原因,協助改造室內設施,爭取室溫達標。
供熱質量責任根據供熱期內測溫結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供熱經營單位不承擔責任:
(一)熱用戶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二)因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期內采暖效果的;
(三)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四)排放或者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或蒸汽的;
(五)供熱設施正常檢修和供熱試運行期間;
(六)室內供熱設施出現故障的;
(七)其他不屬于供熱經營單位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供熱經營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二)供熱質量符合標準;
(三)使用合格的供熱設施;
(四)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搶修隊伍,配備安全設施,及時搶修供熱設施故障;
(五)按要求按期提前和延長供熱。
第三十五條 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外,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供熱經營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因供熱設施故障或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供熱時,應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供熱,并在2小時以內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同時通知熱用戶,通知內容包括停熱原因、停熱范圍、預計恢復時間等。停止供熱時間超過24小時的,按天向熱用戶退還采暖費。
供熱經營單位應制定自然災害、極端天氣、社會治安、安全生產等嚴重影響供熱正常運行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搶修隊伍,并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五章??用熱管理
第三十六條??為保證正常供熱,需要用熱的用戶應當在當年8月30日前與供熱經營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熱用戶增加、減少用熱面積或更名,應當到供熱經營單位辦理手續。熱用戶需要拆改內網管道和供熱設施,應當到供熱經營單位辦理手續后方可施工。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 熱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建筑節能規定維護管理供熱計量、分戶溫度調控裝置,并對房屋采取節能保溫措施;
(二)供熱設施建設、改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
(三)每年用熱前對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修,保證完好;
(四)及時繳納采暖費。
第三十八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裝使用熱交換器、增加散熱器、熱水循環泵等裝置;
(二)擅自連接管網盜熱;
(三)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裝置,取用熱水;
(四)擅自開關、調節庭院管網內的控制閥門;
(五)“跑冒滴漏”嚴重又拒不整改;
(六)擅自增加供熱面積或者改變用熱性質;
(七)改動、毀壞和盜竊供熱設施;
(八)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裝置或者擅自開啟鎖閉閥;
(九)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供熱經營單位應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未及時整改造成停止供熱、供熱質量不達標及給其他熱用戶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由熱用戶承擔。
第四十條 申請停止用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熱設施能夠分戶控制的;
(二)停止用熱不影響其他熱用戶用熱和危害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
(三)新建建筑已供滿一個供熱期的。
符合條件申請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當在開始供熱的30日前向供熱經營單位提出停止用熱申請。經供熱經營單位審核同意停止用熱的,地暖用戶按一個供熱期全額采暖費的30%收繳,掛片用戶按一個供熱期全額采暖費的20%收繳。實行分戶計量收費的,按分戶計量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后,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室內設施的安全。因室溫過低導致供水、排水管網及其它設施凍裂,造成的損失由熱用戶承擔。
第四十一條??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后,又私自接通供熱設施用熱的,應承擔供熱期的全額采暖費。
未辦理減少用熱面積變更手續的,按原面積收取采暖費;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的,由原房屋產權人或實際使用人承擔采暖費。
第四十二條??堅持“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新建建筑接入集中供熱后產生的采暖費,交付前由產權單位或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交付后由房屋產權人或實際使用人承擔。
第六章??熱費收繳
第四十三條??城市供熱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按照《甘肅省定價目錄》執行。熱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供熱價格要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過渡期內的采暖費收取方式,按房屋建筑面積計收。
第四十五條??供熱經營單位應執行政府批準的供熱價格,以供用熱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采暖費,并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逾期未繳納的,供熱經營單位可根據供用熱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經催告后仍不繳納采暖費的,按《民法典》有關規定,通過司法途徑妥善解決。
第四十六條??民政部門可制定針對城鎮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家庭、養老機構等特殊群體采暖費優惠政策,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整改,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整改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八條??供熱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熱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影響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整改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對破壞、盜竊城市供熱設施,阻礙、毆打、侮辱依法執行公務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法律、法規對其他城市供熱管理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張掖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解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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