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規〔2024〕6-市政府辦4
張政辦發〔2024〕73號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張掖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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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張掖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節水優先方針,深入實施國家節水行動,聚力打造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新標桿,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節約用水條例》《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是指通過加強用水管理、轉變用水方式,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資源消耗、減少水資源損失、防止水資源浪費,合理、有效利用水資源的活動。
法律法規對節約用水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節水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施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科學配置、高效利用,堅持約束和激勵相結合,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水機制。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浪費用水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規劃、年度計劃,加強對節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并推動落實節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節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水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住建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城市節水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信、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科技、教育、商務、文廣旅游、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水有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和普及,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珍惜、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意識,形成節約用水的社會風尚。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八條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以及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涉及取水許可的,應當開展水資源論證,水資源論證應當包括節水評價的內容。全面貫徹“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要求,規劃布局和規模應當與區域水資源條件相適應。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標等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經批準的節約用水規劃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行業用水定額以及本地區水資源狀況制訂的行業用水定額,應當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條件、產業結構變化和技術進步等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行業用水定額。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推動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工業服務業單位計劃用水管理全覆蓋,按時核定下達取水單位或者用水戶年度取用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年度計劃取用水。
第十一條用水應當實行計量管理。取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核驗,保證計量準確。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的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在線監控要求,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
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計量設施、分類計量。
第十二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統計調查制度,經同級統計部門同意后實施,并保證用水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水權交易制度,鼓勵地區間、行業間、取用水戶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單位和個人采取節水措施節約的水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資源使用權有償交易。
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自然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和產業規模,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嚴格控制高耗水產業項目建設,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高耗水產業項目。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工業企業集聚的各類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籌建設供水、排水、廢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設施,推動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實現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
鼓勵已經建成的工業集聚區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內容的綠色高質量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加快節水及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新建園區應當在規劃布局時,統籌供排水、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設施建設,推動企業間的用水系統集成優化,建設節水型工業園區。
第十七條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水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行業用水定額,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以及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單位產品或者產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調整優化種植結構,推進適水種植、量水生產。擴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種植比例,選育推廣耐旱農作物新品種,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實施輪作休耕,適度退減灌溉面積;大力推廣農業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發展高效節水型農業和生態農業。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耐旱農作物新品種以及土壤保墑、水肥一體化、養殖廢水資源化利用等種植業、養殖業節水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
積極推進農田灌溉科技節水,因地制宜采取節水灌溉方式,推廣管灌、噴灌、微灌、滴灌等高效節水技術。
第二十條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列入名錄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安裝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逐步更新、改造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管網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支持和推動老舊供水管網設施改造。
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定期進行管網查漏;從公共供水管網等取水的高耗水建設項目涉及取水許可的應當開展節水評價。
第二十二條城鎮綠化應當優先選用與地區、水資源和氣候條件相適應的耐旱型樹木、花草,優先選育適生灌木。合理配置綠化用水,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雨水、礦井水,推廣節水灌溉。
城鎮綠化應當因地制宜采用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逐步普及智能化灌溉管理,推廣智能化精準灌溉。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將再生水、集蓄雨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常規水利用計劃,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對具備使用非常規水條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布局,推動污水資源化利用,在城鎮、工業園區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及再生水利用設施。
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再生水。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井水綜合利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
煤礦開發利用礦井水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遵循保水采煤的原則,取用礦井水不得超過本地區水資源承載力;
(二)配套建設礦井水集蓄、處理、計量監控等設施,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礦井疏干水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變化情況;
(三)優先用于礦區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生態用水。
第二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規劃建設雨水集蓄和微咸水綜合利用工程,科學開發利用雨水、微咸水資源。
第四章節約用水保障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水投入機制,構建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節水工作;對節水改造、節水示范和非常規水開發利用等項目給予扶持。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定水價標準,實行分類定價、分檔計價等。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
農業水價應當依法統籌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和農業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則上不低于工程運行維護成本。對具備條件的農業灌溉用水,推進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非常規水源的價格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定價原則,供需雙方根據其水質、成本、用途和用量等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水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水務、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供水、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節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掖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張政辦〔2018〕1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