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客觀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2024年6月13日,國務院發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平競爭審查是指對于政策制定機關制定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從公平競爭的角度進行審查。經審查如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則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一、《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關于公平競爭審查的行政法規,主要內容是什么?
第一,規定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和范圍。審查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審查范圍是起草過程中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文本。
第二,規定有關方面的職責。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第三,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審查標準,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沒有法律依據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者經營行為的內容。同時,對維護國家安全、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也作出了例外制度安排。
第四,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條例》規定,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或者牽頭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審查。同時,《條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第五,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監督保障。為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條例》專章規定了抽查、舉報、督查、約談等一系列監督保障措施,進一步增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
二、《條例》將如何保障各類經營主體的公平競爭?
《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19項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內容,建立了一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周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第一,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機會平等。《條例》規定,有關的政策措施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不得設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視性的準入條件,也不能通過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礙市場的公平準入。
第二,在商品要素的流動方面,要保障進出自由。《條例》明確,不得限制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也不得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能對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經營者在價格收費、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實行歧視性待遇。
第三,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方面,要保障競爭公平。《條例》要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實施選擇性、差異化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也不得在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經營者憑借某些特殊政策來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第四,在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方面,要保障經營自主。《條例》要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也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要切實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三、《條例》延續了政策措施起草單位的自我審查模式。在這樣的情況下,它能起到多大作用?如果有政策措施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企業可以如何反映這個問題?政策的制定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理?
《條例》對這個問題作出了重點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四個方面:
第一,要通過嚴格的工作監督來推動落實。《條例》建立了包括抽查、督查等在內的較為系統的監督機制,比如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抽查,如果發現違反《條例》要求的政策措施要督促整改。還明確了國務院會定期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情況開展督查,督促地方嚴格落實《條例》的要求。
第二,要通過有效的考核評價來推動落實。《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把激勵和約束有機結合起來,切實增強各級行政機關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三,要通過全面的社會監督來推動落實。《條例》明確對于有關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并且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第四,通過嚴肅的追責問責來推動落實。《條例》建立了約談機制,規定起草單位如果未按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管部門督促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同時,也明確了法律責任,對未依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在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時,審查機制如何運轉?如何保證審查結論公正科學?
《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第一,由誰來審。《條例》分三種情形作出了規定,第一種,如果是由一個部門來出臺的政策措施,那么就由起草單位來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第二種,如果是由多個部門一起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就要由牽頭的起草單位來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第三種,如果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這種就要由本級人民政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來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通過全方位來確定審查的主體,壓實審查的責任,確保審查工作能夠落實。
第二,什么時候審。按照《條例》的規定,公平競爭審查要在政策措施的起草階段完成,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公平競爭審查的預防功能,切實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由審查主體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具體的審查時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怎么審。《條例》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審查標準,起草單位要對照這些審查標準,認真評估政策措施對公平競爭的影響。同時,為了確保審查結論的客觀和準確,《條例》還要求在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時候,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如果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還要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在審查結束后,起草單位還要作出明確的審查結論。如果是適用例外規定的,還要在審查結論中進行詳細地說明。這是我們整個審查機制的設置。
除了在起草階段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之外,《條例》還系統規定了監督保障的措施,比如在保障方面,《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的工作力量,將公平競爭審查的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的預算。在監督方面,《條例》對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的抽查、舉報、督查等一些機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樣通過內部審查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來保證審查的質量,確保《條例》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