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時間
經市政府同意,《張掖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張政辦發〔2024〕73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4年9月5日由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執行,并通過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備案登記。
二、背景及依據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國務院《節約用水條例》,順應新時代水利發展需求,推進各行業、各領域“全鏈條”節水,打造新時代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新標桿,在2018年《張掖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市水務局組織完成了《張掖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修訂。本次修訂的《張掖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既是為全面落實國家節水行動的需要,也是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嚴格執行國務院《節約用水條例》《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打造“新時代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新標桿”的需要。
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節約用水條例》《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等。依據的政策文件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水利部《關于建立健全節水制度政策的指導意見》、中共張掖市委《關于建立健全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打造新時代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新標桿的決定》、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等。
三、文件起草經過
市水務局高度重視《辦法》修訂工作,研究確定了《辦法》修訂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重點解決的問題,分別開展了資料收集、座談研究、實地調研等工作,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經征求市發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林草局等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共收到意見建議5條,其中1條意見建議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實際不相符合,未予采納,最終采納4條。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后,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送審稿)》。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第68次)研究審定,于2024年9月5日由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
四、主要內容及有關說明
《辦法》包括總則、節約用水管理、節約用水措施、節約用水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三十二條【原《辦法》共7章45條】。
一是根據國務院《節約用水條例》對《張掖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適用范圍、用水計劃核定與調整、計量管理等條款進行了修改。
二是調整了取用公共供水的超計劃用水戶加價收費的標準和方式,增加了加價水費的內容。
三是按照國務院《節約用水條例》《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本《辦法》將適用范圍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四是新增關于再生水設施的建設、非常規水利用、礦井水使用等相關內容,細化了節約用水保障措施,使《辦法》更具可操作性。
五是對原《辦法》部分章節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做了適當調整,將原《辦法》中的農業節水管理、工業節水管理、城鎮節水管理調整為節約用水管理及節約用水措施,原《辦法》中的獎勵與懲處調整為節約用水保障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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