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時間
經市政府同意,《張掖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張政辦發〔2024〕61號)于2024年7月23日由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執行,并通過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備案登記。
二、背景依據
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近年來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形勢日趨嚴峻。同時,民航安全監管部門有關機場安全運營監管工作日趨嚴格。中國民用航空局和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對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建設項目的凈空審核流程、臨時障礙物的管控等方面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張掖市政府辦公室于2023年印發的《張掖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于當前的行業規章不符。
為進一步細化、落實我市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加大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的保護力度,確保張掖機場安全運營和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民航局關于運輸機場空飄物防治的指導意見》(民航發〔2023〕14號)、《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民航發〔2023〕1 號)、《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民航總局第7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本規定。
三、文件起草經過
張掖機場聯合張掖市交通運輸局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結合張掖機場運行實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章制度,起草了《張掖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書面征求了市自然資源局、發改委、氣象局、甘州區、民樂縣、山丹縣、臨澤縣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共計收到意見8條,主要涉及市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氣象局等相關職責描述不準確,經意見反饋已全部采納。經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后,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規定(送審稿)》。經市政府常務會(第63次)研究審定,于2024年7月23日由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
四、主要內容及有關說明
為做好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的保護工作《管理規定》成立了張掖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無人機等“低慢小”不明升空物體活動以及空飄物聯防聯控協調管理機制,機制中明確了各相關單位的職責,聯防聯控協調管理機制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督促協調張掖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有關工作。
《管理規定》包括總則、組織機構及職責、凈空管理、空飄物管理、電磁環境管理、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核程序、機場鄰近區域內施工機械類的臨時障礙物管控、發現新增超高障礙物的處置程序、原有障礙物的標志或障礙燈的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共十一章四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規定》制定的背景、依據、適用范圍。
第二章確立了張掖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無人機等“低慢小”不明升空物體活動以及空飄物聯防聯控協調管理機制,明確了各成員單位以及辦公室的職責。
第三章主要明確凈空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明確了空飄物的管理。
第五章明確了電磁環境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說明了在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核程序以及報送資料的要求。
第七章主要明確了臨近機場周邊進行施工時臨時超高障礙物的管控要求。
第八章為機場在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新增超高障礙物的處置程序。
第九章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原有障礙物和障礙燈的管理要求。
第十章為監管管理。
第十一章為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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