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張掖市傳統村落
保護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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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
張掖市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利用,保持村落傳統格局風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以及在傳統村落以外納入傳統建筑名錄的傳統建筑的保護利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傳統村落,是指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行政村。
本辦法所稱的傳統建筑是指使用傳統材料、運用傳統工藝、建成年代較早,具有一定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經濟、社會價值,列入傳統建筑保護名錄的建(構)筑物。
第三條傳統村落保護堅持統籌謀劃、系統推進,價值導向、應保盡保,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多方參與、形成合力的原則。
傳統村落的保護重點包括格局風貌、自然環境和田園景觀,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民居、古樹名木等具有歷史價值的物質,古路橋涵垣、古井塘樹木等歷史環境要素和歷史文化、傳統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申報中國傳統村落,負責本地區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工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利用中的重大問題,積極組織申報傳統村落集中連片保護示范縣。
第五條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要履行好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統籌協調職責。
縣區農業農村、文廣旅游、自然資源、發改、財政、應急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備專門工作人員,配合做好監督管理。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要根據保護發展規劃,將保護要求納入村規民約,發揮村民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主體作用。村兩委主要負責人要承擔村落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應成為保護發展規劃編制組主要成員。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傳統村落調查、規劃編制、傳統風貌修復、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傳統建筑搶救修繕、傳統建筑鄉村工匠培訓、傳統文化傳承與保護、消防安全防范、防災減災、工作獎勵等保護利用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統籌使用各類涉及傳統村落的項目和補助資金,支持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傳統村落保護利用、項目實施和傳統建筑修繕等事項進行技術審查。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文廣旅游、生態環境、應急等主管部門專業人員和歷史、經濟、建筑、法律、民族、宗教等方面專家組成。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投資、捐贈、租賃、入股和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利用。
鼓勵成立傳統村落保護志愿服務組織。
第九條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有關要求,并與村莊規劃相銜接。
保護利用規劃批準后,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保護利用規劃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保護利用規劃未經批準前,影響村落傳統風貌的建設活動一律暫停。
第十條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內容應當包括: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二)發展方向、發展定位和發展途徑;
(三)傳統村落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四)傳統資源分類利用的要求以及措施;
(五)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的要求以及措施;
(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提升和消防安全、防災減災的措施;
(七)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5年內擬實施的保護項目、整治改造項目以及各項目的分年度實施計劃和資金估算;
(八)保護利用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和附件、規劃說明書、傳統村落檔案等內容,保護利用規劃圖紙主要為:現狀分析圖、保護規劃圖、發展規劃圖。
第十一條經依法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一)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上位規劃發生調整,影響原規劃實施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的內容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三)因國家、省重大工程建設,確需修改的;
(四)其他經縣區人民政府論證后確需修改的。
第十二條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嚴禁拆并中國傳統村落,保持村落空間和生態環境的完整性,維護文化遺產和村民生產生活的真實性、延續性。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尊重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鼓勵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業開發,促進村落民風民俗、傳統生產方式和生活習俗的延續傳承。
納入傳統村落保護范圍的農村建(構)筑物,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管理不改變產權歸屬原則,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注記。
第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和傳統建筑的明顯位置設立保護標識,落實掛牌保護制度。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史志辦、自然資源、文廣旅游、檔案等部門,按照“一村一檔”要求建立傳統村落檔案。
第十四條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開發、開墾、開山、采石、開礦等活動;
(二)破壞、占用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確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濕地、道路、園林綠地、河湖水系、路橋涵垣等自然和歷史要素;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破壞傳統村落的活動。
第十五條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重建、修繕和裝飾裝修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的要求,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后報縣區自然資源部門審批,并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征得文物主管部門的同意。建筑高度、體量、形態、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要與村落傳統風貌協調一致,不得影響村落核心保護區的輪廓線、主要視線走廊和建筑天際線。
第十六條傳統村落應當做好自然環境、綠色生態、田園風光保護,為傳統村落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
第十七條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傳統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文廣旅游、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傳統建筑保護名錄,并征求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后,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十八條傳統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沒有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由使用人負責,無法確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負責。
傳統建筑有滅失危險且確有保護價值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進行保護,所有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傳統建筑的修繕由傳統建筑鄉村工匠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鼓勵采用傳統建造技術和既有傳統建筑材料。
鼓勵傳統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在保證結構安全和保持傳統風貌、建筑形式不變的前提下,可以改善傳統建筑通風采光、節能保溫、給排水、環境衛生等生活設施。
第二十條縣區人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文廣旅游、農業農村等部門對傳統建筑鄉村工匠進行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
鼓勵傳統建筑鄉村工匠依法成立行業協會,開展技藝傳承活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傳統村落的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二條傳統村落的村民可以通過提供房屋、資金、勞務等方式入股,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工作。
利用傳統村落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尊重村民意愿,并依法對權益分配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納入本級旅游發展規劃,支持傳統村落參與鄉村旅游品牌創建。
支持在傳統村落內開展下列經營活動:
(一)發展特色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休閑觀光、創意農業等;
(二)利用傳統建筑開設博物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和展示場所以及傳統作坊、傳統商鋪、中醫中藥館、名家工作室、農家樂、民宿等;
(三)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等;
(四)發展現代服務業、電子商務和文化創意產業等;
(五)其他符合傳統村落實際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縣區文廣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中留存的河西寶卷、甘州小調、裕固族民俗、黃河燈陣、剪紙、社火、刺繡、美食等傳統文化進行調查、收集、整理、研究,推動傳統文化保護、傳承和傳播。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未及時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違反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規劃開發建設、對傳統格局以及傳統建筑保護不力等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整改意見。
整改期限屆滿后,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文廣旅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傳統村落保護責任清單和相關檔案移交機制,明確并公示保護對象等級、保護事項和保護責任人等。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和傳統建筑的日常巡查,發現違反保護利用規劃、破壞村落傳統格局和風貌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縣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