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在全面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自然資源部等7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研究制定了《進一步支持礦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全省綠色礦山建設的若干措施》,現印發你們,請加強部門協作,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科學技術廳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甘肅省水利廳 甘肅省應急管理廳 甘肅省審計廳
甘肅省委金融辦 甘肅省林業和草原局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營商環境建設局 甘肅省能源局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 甘肅省金融監管局 甘肅證監局
2024年10月10日
進一步支持礦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全省綠色礦山建設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加快推進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引導和鼓勵礦山企業積極創建綠色礦山,鞏固綠色礦山建設成效,服務礦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支持企業用礦需求
1.支持能源資源基地和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大型綠色礦山企業優先整合資源勘查開采(礦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指導并制定相關方案),提高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
2.在符合國家、省內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優先向綠色礦山企業分配國家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礦種的開采指標。(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3.為綠色礦山企業開通礦業權審批涉及各環節事項的綠色通道,視同重大項目辦理,進一步壓縮礦業權審批涉及各環節的審批時限,勘查實施方案評審時限由60個工作日縮減為30個工作日,“三合一”方案評審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時限由90個工作日縮減為40個工作日。(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4.以招標方式公開出讓礦業權時,評標中將綠色礦山作為評分因素,相應增加權重;符合《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及進一步完善勘查開采登記工作的通知》(甘資規發〔2024〕2號)第二條規定的情形時,可優先向綠色礦山企業協議出讓礦業權。(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
5.支持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綠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省工信廳負責)
6.對通過智能化示范煤礦驗收的煤礦綠色礦山,給予產能置換、礦井產能核增等方面的優先支持,在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上,對積極推廣應用井下智能裝備、機器人崗位替代、推進煤礦開采減人提效的煤礦予以傾斜。(省能源局、省應急廳負責)
二、進一步做好采礦用地保障
7.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依法將綠色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設計的采掘區、選礦場、尾礦庫、排土(渣)場、進場道路及行政辦公等采礦用地項目布局優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為礦山采礦用地提供空間保障。(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8.鼓勵綠色礦山企業對礦山所在地區(省域范圍內)依法取得的采礦用地進行復墾修復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同一法人企業在省域范圍內新增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地方政府對本地區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進行復墾修復產生的騰退指標可優先保障本地區綠色礦山企業的用地需求;通過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產生的節余指標優先用于綠色礦山企業采礦項目新增用地。(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9.綠色礦山生產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頃及其以下的,省林草局審核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減為14個工作日,并指導礦山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省林草局負責)
10.大中型或勘查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綠色礦山企業需占用林地時,同等條件下,林業主管部門應優先給予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定額支持。(省林草局負責)
11.符合《土地管理法》征收情形的綠色礦山采礦用地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實行彈性出讓,對于需分期并符合條件的,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12.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征收情形的綠色礦山采礦用地,可以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通過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或者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礦用地合理需求。綠色礦山企業采礦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憑采礦許可證,按照規定申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年限與采礦許可期限一致;綠色礦山企業采礦權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礦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13.在礦山及周邊區域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綠色礦山企業,允許其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游、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其中以林草地修復為主的項目,可利用不超過3%的修復面積,從事生態產業開發。(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負責)
三、全面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14.對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落實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增值稅、環境保護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稅收政策見附件1)
15.綠色礦山企業涉及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符合可以減繳部分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可結合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情況減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負責)
四、加大創新金融政策支持
16.加強科技型企業培育,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認定“三高”(高成長、高技術、高附加值)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省級科技創新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并享受相關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甘肅金融監管局、省委金融辦負責)
17.自然資源部門為金融機構辦理綠色礦山礦權質押手續等開通綠色通道,鼓勵融資擔保機構對綠色礦山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并按照相關規定收取擔保費。(省委金融辦、甘肅金融監管局、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18.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并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相關產業基金或專項基金,在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保護修復、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等方面支持綠色礦山建設運營。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撬動作用,支持綠色礦山建設。(省財政廳、省委金融辦、甘肅證監局負責)
19.建立“甘肅省綠色礦山投融資項目庫”,通過“甘肅信易貸”平臺推送銀行等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礦山投融資項目對接活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礦山項目支持力度。(省自然資源廳、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省營商環境建設局、省委金融辦、甘肅金融監管局負責)
20.鼓勵金融機構對“甘肅省綠色礦山投融資項目庫”中的項目提供特色化、差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拓寬抵質押物的范圍,加大綠色礦山信貸投放力度。(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甘肅金融監管局、省委金融辦負責)
21.將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納入省級重點掛牌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積極推進企業掛牌上市“玉如意計劃”,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上海、深圳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省委金融辦、甘肅證監局、省政府國資委負責)
五、強化綠色礦山建設監督考核
22.新建礦山(2021年后新設采礦權)在采礦權出讓時將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出讓合同,正式投產1年內,通過綠色礦山核查驗收;改擴建、生產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內正常生產、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下同)要加快綠色化升級改造,在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應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出讓合同中沒有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補充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23.未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的,限期整改,在2個月內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企業,納入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并給予其6個月整改期,整改期內未建成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直至完成建設任務并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省自然資源廳等綠色礦山共建部門負責)
24.省級綠色礦山申報、評估、核查、監督管理等全面實行一網通辦;各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生態環境、應急、林草等部門,對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各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初審合格的由省自然資源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評估。(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25.建立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具體見附件2),由省自然資源廳召集、其他綠色礦山建設共建部門指定專人參加“聯席會議”,及時通報有關信息,安排部署綠色礦山遴選、核查抽查等工作。(省自然資源廳等綠色礦山共建部門負責)
26.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綠色礦山納入隨機抽查名單,嚴格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開展實地核查。嚴格落實《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發現問題的礦山企業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按程序移出綠色礦山名錄。(省自然資源廳等綠色礦山共建部門負責)
27.對于移出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經企業申請,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進行復核,通過后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整改完成后可按程序再次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省自然資源廳等綠色礦山共建部門負責)
28.通過遴選并按程序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在甘肅自然資源網公告,“聯席會議”年度審議后由省自然資源廳授牌;鼓勵企業給予在綠色礦山創建過程中表現突出的部門或個人給予獎勵。移出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收回省級綠色礦山標牌并停止享受綠色礦山相關優惠政策。(省自然資源廳等綠色礦山共建部門負責)
29.綠色礦山建設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落實國家綠色礦山有關考核評價工作要求,根據綠色礦山建設年度計劃完成情況設置考核指標,壓實地方政府綠色礦山建設責任。(省審計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措施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執行。
附件:1.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2.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
??????3.采礦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模板
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礦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全省綠色礦山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word版??pdf版
《進一步支持礦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全省綠色礦山建設的若干措施》解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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