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辦發〔2021〕47號
????1 總 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完善我省森林草原火災應對機制,規范響應處置流程,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省政府負責編制本預案,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協調組織實施,并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修訂本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必要時可報請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予以協調和支持。
1.5? 災害分級
本預案執行《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中規定的森林草原火災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撲打明火、開設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疏散、轉移、解救受威脅群眾并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并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范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體系由省、市、縣三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森防指”)及其森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森防辦”)組成。
省森防指設總指揮1名,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設副總指揮7名,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林草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甘肅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相關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擔任。
省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組織協調全省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指導各市(州)、縣(市、區)及有關部門開展一般及較大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指導林草行業等相關部門做好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工作;完成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省森防辦設在省應急廳,由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林草局、省森林消防總隊共同派員組成,承擔省森防指日常工作。
必要時,省林草局可以提請以省森防指名義部署相關防滅火工作。
市縣兩級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轄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2??撲救指揮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森防指負責指揮。同時發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場跨兩個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火災,由上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指揮。跨市(州)、縣(市、區)界且預判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由當地縣級森防指分別組織指揮;跨市(州)、縣(市、區)界且預判為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當地市(州)、縣(市、區)級森防指分別指揮;跨市(州)、縣(市、區)界且預判為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省森防指組織指揮。各級森防指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災前線指揮部(以下簡稱“前指”)。非重點火險區發生火情,天氣情況允許,短時間能夠撲滅的火場可不設前指,由地方專業撲火隊隊長全權負責指揮撲救。重點火險區發生火情,必須設立火場前指。森林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前指,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省森防指成立火場前指時,應設立綜合協調組、火災撲救組、醫療救治組、火災監測組、通信保障組、交通保障組、軍隊工作組、專家支持組、災情評估組、群眾生活組、社會治安組、宣傳報道組等火場工作組。
3.3? 指揮原則
屬地為主,統一指揮。發生森林草原火災,通常由屬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開設火場前指,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撲救;前指有權調度當地一切撲救力量和資源,所有參加滅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前指的統一調度。
協同聯動,專業指揮。火場前指要將參加滅火行動的各部門、隊伍主要帶隊領導納入指揮機構,明確職責和協同關系,形成指揮合力。火場前指必須堅持專業科學、精準高效的原則,設立專業副總指揮負責組織指揮、力量部署等工作,對一線撲救力量滅火行動和規避風險工作進行有效指導。
生命至上,安全指揮。火場前指必須把保證滅火人員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最大的政治責任,始終放在第一位,貫穿滅火行動的全過程。指導各級和各撲救隊伍時刻警惕火情變化,落實安全措施,因情就勢科學行動,確保全程安全。
因險設防,提級指揮。當兩個市(州)、縣(市、區)以上行政區劃交界地區發生火災,蘭州市城市周邊、高危地區和敏感時段發生火災,或者預判容易失控、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火災,省森防指可主動提前介入,掌控滅火行動,適時實施提級指揮,確保行動安全高效。
3.4? 專家組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咨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地方專業撲火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undefined和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干部及當地群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跨市(州)調動地方專業撲火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省森防指統籌協調,由調出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實施,調入地負責對接及相關保障。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省森防指向應急管理部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和權限逐級報批。
需要undefined和武警部隊參與撲火時,由省森防指提出用兵請求。
5? 監測和預警
5.1? 火險監測
各級森防辦組織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林草和氣象等部門充分利用衛星監測、空中巡護、視頻監控、人工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時掌握火情動態。
5.2? 火險預警
各級森防辦組織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林草、氣象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制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并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及時向預警地區發布紅色、橙色、黃色、藍色預警信號。
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四級。
森林草原火災風險預警具備解除條件后,由森防辦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
6? 應急處置與救援
6.1? 火災信息接報
全省境內的森林草原視頻監控點、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護人員以及其他公民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12119報警。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按照“有火必報、指揮同步、歸口上報”上報火災信息。
各級森防指要及時、準確、規范報告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及時通報受到威脅地區的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防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省森防辦收到火災信息,視情及時報告省委總值班室、省政府總值班室、國家森防辦和省森防指總指揮及有關副總指揮。
6.1.1? 報告要求
首報:縣級森防辦接到本轄區報警后,立即核實情況迅速上報,并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續報:首報后2小時內完成第一次續報。之后,根據處置進展情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終報:火災處置結束后,應在2小時內形成書面材料上報省森防辦。對于情況比較復雜或當天難以勘查現場的,可形成簡單書面材料進行報告,詳細情況調查清楚后再進行終報。
省森防辦及時與前指聯系,掌握現場的有關情況,傳達領導指示批示要求,指導相關工作。
對于下列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省森防指應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及國家森防辦報告:
(1)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省(區、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在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草原火災;
(6)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7)需要國家支援撲救的森林草原火災;
(8)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草原火災。
6.1.2? 火災早期處置
各級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處置。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當地政府、林草部門及相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當地森防辦根據火災發展態勢,適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立即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6.2??響應措施
火災發生后,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地就近組織當地專業撲火力量和半專業救援力量趕赴現場處置,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發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undefined、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指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火勢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農牧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當地政府及時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查清受威脅村社、林場及重要設施分布情況,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保障條件。
6.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森林、草原內的重要設施目標和高保護價值森林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通過開設隔離帶等有效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通過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辟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后,當地政府接收火場,劃分責任區域,并留足人員看守火場,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后,留守人員方可撤離。原則上,清理和看守火場任務交由當地撲火力量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跨區增援力量不擔負清理看守任務。
6.2.8? 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2.9? 善后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省級層面應對工作
省政府是應對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市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縣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省政府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應急救援。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撲救情況,依據國家層面的應對工作動態,結合本省實際,設定省級層面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響應等級。
6.3.1? Ⅳ級響應
啟動條件
(1)初判達到較大森林草原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3)高危火險區發生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4)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省森防指視情啟動Ⅳ級響應。
響應措施
(1)省森防辦及時調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場連線、視頻會商調度和分析研判;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調動相鄰地區專業森林草原消防隊伍進行支援;
(3)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6.3.2? Ⅲ級響應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5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50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輿情高度關注,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距蒙古國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內且對我省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境外草原火災;
(6)同時發生3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省森防指視情啟動Ⅲ級響應。
響應措施
(1)省森防辦進入應急狀態,加強衛星監測,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預告相鄰市(州)、縣(市、區)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做好增援準備;
(3)根據需要提出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的建議;
(4)根據火場周邊環境,提出保護重要目標物及重大危險源安全的建議。
6.3.3? Ⅱ級響應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80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4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4)蒙古國境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我省境內。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省森防指啟動Ⅱ級響應。
響應措施
(1)省森防辦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省森防指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需要就近調動專業撲火隊伍、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施增援;
(3)根據需要申請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增援;
(4)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擇機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5)指導做好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
6.3.4? Ⅰ級響應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0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150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4)蒙古國境外草原火災蔓延至我省境內,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
(5)省級力量條件和裝備不足時。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省森防指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火情,建議啟動Ⅰ級響應;必要時,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響應措施
省森防指根據需要率省森林草原火場前指工作組赴一線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主要隨行人員為森林草原防滅火副總指揮,其他隨行部門根據火災撲救需求確定。采取以下措施:
(1)指導火災發生地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2)根據實際需要,省應急廳向應急管理部申請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應急航空救援飛機實施跨區域支援;
(3)協調調派undefined、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隊伍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4)根據火場氣象條件,省氣象部門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范次生災害;
(6)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設立的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任務開展工作;
(7)決定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6.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3.6? 響應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由省森防辦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市(州)、縣(市、區)。
7? 綜合保障
7.1? 輸送保障
增援撲火力量及攜行裝備的機動輸送,近距離以摩托化方式為主,遠程以高鐵、航空方式投送,由鐵路、民航部門下達輸送任務,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聯系所在地鐵路、民航部門實施。
7.2? 物資保障
省應急廳、省林草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戰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加強重點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建設,優化重要物資產能保障和區域布局,針對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的階段性物資供應短缺,建立集中生產調度機制。科學調整省級儲備規模結構,合理確定滅火、防護、偵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機械等常規儲備規模,適當增加高技術滅火裝備、特種裝備器材儲備。市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本區域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裝備和物資。
7.3? 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草原防滅火所需支出。
8? 后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省、市、縣人民政府針對重大以上及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災,分別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上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可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提級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約談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省森防指及其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8.4? 問責獎勵
根據《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火災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8.5?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省森防指向應急管理部及省委、省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1.1? 預案編制
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9.1.2? 宣傳和培訓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防火法律法規和火災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活動,相關媒體機構提供工作支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提高群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內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天氣預報中應加入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預報。
加強對森林草原撲火指揮人員、森林草原防火專職人員、森林草原專業和半專業撲火隊伍及群眾撲火隊伍的培訓和撲火演練。
9.1.3? 預案演練
各級森防指有計劃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牧區廣大干部職工、群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
9.1.4? 預案評估與修訂
省應急廳負責本預案的評估與修訂工作,按規定上報省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較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2? 標準說明
本預案中有關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調整后,按新標準執行。
9.3? 名詞術語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森林草原火災等級和劃分標準
2.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3.省森林草原火場前線指揮部各工作組及任務
5.省森林草原火險各級含義及預警措施
附件1
森林草原火災等級和劃分標準
一、森林火災災害分級標準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二、草原火災災害分級標準
一般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1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造成重傷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較大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1000公頃以上5000公頃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5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特別重大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8000公頃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附件2
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森防指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協調指導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主要職責是:
(1)研究部署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2)指導協調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及其他需要省森防指響應處置的火災撲救工作;
(3)檢查各市(州)、縣(市、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關于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
(4)組織指導有關森林草原火災的調查評估處理和掛牌督辦工作;
(5)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省森防指成員單位是省森林草原防滅火組織領導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各項任務順利完成。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是:
省委宣傳部:協調有關新聞媒體按照省森防指確定的統一口徑進行報道;根據輿情動態,指導和協調省森防辦組織新聞發布會,主動引導輿論。
省委網信辦:指導、協調涉事單位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網絡輿情的應對工作,根據省森防辦提供的素材和信息指導開展森林草原網絡宣傳引導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配合省林草局等部門編制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規劃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爭取工作。
省教育廳:指導全省教育系統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省工信廳:負責協調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中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負責落實免收森林草原防滅火專用無線電臺頻率占用費等政策。
省公安廳:指導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有關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負責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工作,查處森林和草原領域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協同林草部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公安機關負責公安行政案件)等工作,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穩定問題進行預判,并指導下級公安機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維穩工作。
省民政廳:倡導文明祭掃,指導各地做好公墓設施內防火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省級森林草原防滅火年度經費預算,按照森林草原防滅火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撥付資金,并對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省自然資源廳:參與編制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規劃;配合做好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配合做好火災撲救相關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區的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提出處置意見。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運力,為撲火人員和物資提供應急運輸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車輛公路通行保障工作;負責做好各類公路沿線管界內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提供水利設施分布,做好庫區、河道等水域消防取水等工作。
省文旅廳:指導督促旅游景區內森林草原火災防控措施和文保單位的火源管控等工作;開展防火教育宣傳。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做好森林草原火災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等工作;適時調派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力量開展緊急醫學救援和心理輔導。
省退役軍人廳:負責做好退役軍人參加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相關事宜;指導軍供保障機構為政府組織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省應急廳:負責綜合指導各地區和相關部門的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工作,協助省委、省政府組織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分級響應原則,組織指導協調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統籌救援力量建設;組織編制甘肅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牽頭負責森林草原火災聯防相關工作。
省林草局:負責落實全省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專業隊伍建設、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履行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工作行業監管責任,開展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并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按程序提請以省森防指(或省森防辦)名義部署相關預防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協調、指導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報道工作。
省糧食和儲備局:協助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有關工作,落實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有關省級儲備物資保障工作等職責。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全省及重點林區(草原)、重點時段的氣象監測產品,發布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并提供火場氣象服務,根據天氣條件適時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與森防指聯合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提供衛星圖像數據,參與利用遙感等手段進行森林草原火災監測及損失評估。
民航甘肅監管局:督促、協調或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執行森林草原防滅火任務民用航空器的飛行、保障等工作;支持與指導森林草原防滅火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根據撲火需要,協調航空運輸力量為撲火人員和物資的快速運輸提供支持保障。
省電力公司:加強林區和牧區電力線路的巡護和隱患排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傳,保障火場應急供電等。
中鐵蘭州局集團:負責組織協調運力,為撲火人員和物資快速運輸提供支持保障,負責做好管界內鐵路地界范圍內自有林木、草地的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和火場通信設施的搶修等工作。
省森林消防總隊:在省森防指和省應急廳統一領導下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省消防救援總隊:在省森防指和省應急廳統一領導下協助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省農墾集團:在當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系統及駐地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省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協調駐軍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搶險行動,協調受理軍用航空器需求事宜;指揮省軍區所屬單位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準備,組織指揮民兵開展撲火技能訓練和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
武警甘肅總隊:參與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抓好應急撲火隊伍的管理;負責營救受困人員、疏散群眾、搶運重要物資、保護重要目標、搶修公共基礎設施等任務。
省農業農村廳(畜牧獸醫局):協助森林草原防滅火有關工作;配合省林草局做好林農、農牧接壤區防火工作。
附件3
省森林草原火場前線指揮部各工作組及任務
省火場前線指揮部下設12個工作組,負責滅火行動的籌劃、組織、控制和保障工作,在確保要素齊全、運行規范的基礎上,可根據火災撲救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增減調整或合并運行。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工信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草局、省氣象局、中鐵蘭州局集團、民航甘肅監管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甘肅總隊和省森林消防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傳達上級指示批示精神,密切跟蹤匯總森林草原火情和撲救進展,及時向上級報告,并通報省森防指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內部日常事務,督辦重要工作;聯絡和處理跨省區救援事宜。
(2)搶險救援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林草局、省公安廳、省工信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畜牧獸醫局)、退役軍人廳、省氣象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甘肅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農墾集團、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災區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和組織實施工作;根據火場規模、投入力量及上級指示批示,適時提出調整搶險救援力量的建議;協調調度各滅火隊伍力量和物資參加搶險救援,向應急管理部申請跨省滅火力量和飛機支援。具體負責火場偵察,掌握火情態勢,制定滅火方案,指揮調度滅火行動,處置突發情況,檢查驗收火場等。
(3)醫療救治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軍區(戰備建設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災區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統籌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支援災區;組織指導災區做好傷亡統計和轉運救治傷員;指導災區、安置點飲用水源和食品檢查、監測等;做好指揮部在災區時的醫療保障工作。
(4)火災監測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林草局、省氣象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火災風險監測,指導次生衍生災害防范;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御和災害隱患的監測預警。
(5)通信保障組。由省工信廳牽頭,省應急廳、省通信管理局、省林草局、省森林消防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協調做好指揮機構在災區時的通信和信息化組網;建立災害現場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與省應急廳指揮中心,以及其他指揮機構之間的通信聯絡;指導修復受損通信設施,恢復災區通信。
(6)交通保障組。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民航甘肅監管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甘肅總隊、中鐵蘭州局集團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統籌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保障。
(7)軍隊協調組。省軍區(戰備建設局)牽頭,武警甘肅總隊、省應急廳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指揮調度軍隊力量參加搶險救援;建立軍地協同對接渠道,加強信息互聯互通,進行軍地聯合指揮;協調做好軍隊力量在災區時的后勤保障工作。
(8)專家支持組。以精通防撲救技術的專家為主,由省林草局、省氣象局、省公安廳等相關行業專家組成。主要負責組織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市縣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9)災情評估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林草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時跟蹤評估,為搶險救災決策提供信息支持;組織災害評估,參與制定救援救災方案。
(10)群眾生活組。由省應急廳牽頭,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災區油、電、氣、水等重要基礎設施搶修,指導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組織捐贈、援助接收等工作。
(11)社會治安組。由省公安廳牽頭,武警甘肅總隊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協助災區加強現場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undefined,維護社會穩定;協調做好指揮部在災區時的安全保衛工作。
(12)宣傳報道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林草局、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統籌新聞宣傳報道工作;指導做好現場發布會和新聞媒體服務管理;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加強輿情管控。
附件5
省森林草原火險各級含義及預警措施
藍色預警:密切關注藍色預警區域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預警變化;注意衛星監測熱點檢查反饋情況;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和監測,做好預警信號發布和防火宣傳;加強火源管控。
黃色預警: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瞭望監測,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森防指認真檢查防火裝備、物資落實等各項撲火準備;當地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橙色預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護、瞭望監測力度,嚴格控制野外用火審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區野外用火;森防指適時派出檢查組,對預警地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進行督導檢查;掌握預警地區裝備、物資等情況,做好物資調撥準備;省森林消防總隊對力量布置進行必要調整,當地森林消防隊伍、縣級森林草原專業撲火隊適時靠前駐防,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有關準備。
紅色預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護密度,延長瞭望監測時間;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嚴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對重要部位嚴防死守;森防指派出檢查組,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進行蹲點督導檢查;省森林消防總隊對力量布置進行必要調整,當地森林消防隊伍、縣級專業森林草原撲火隊適時靠前駐防,做好赴火場撲火的有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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