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據
2015年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來,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取消了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省政府將原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核發下放至市州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培訓實行行業自律和市場化運作模式。雖然國家出臺了《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但該標準對安全培訓機構的師資、場所、設備設施等要求過于寬泛,且為推薦標準,難以對安全培訓機構進行有效監管,導致出現了大量的“一個老板、一間房子、一張桌子、一臺電腦、一個章子”等“五個一”培訓機構;培訓機構不按國家大綱要求開展培訓、以“手指口述”代替實操培訓;假培訓、不培訓、培訓走過場等亂象。各地特種作業實操基地建設滯后,考試監管不嚴格,長期以“手指口述”或試卷代替實操考試,為安全生產工作埋下巨大的隱患。從近年來我省發生的較大事故來看,絕大多數都是未按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員工不具備實際操作能力等造成的。
2019年5月,省應急管理廳部署開展了為期一年半的專項整治,重點整治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不落實、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和培訓質量不達標、“三項崗位人員”考試發證不規范不嚴格等3大類27項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期間,由于國家對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要求過于籠統、標準偏低,導致現場檢查時尺度不宜把握、效果不夠理想。特別是今年省委第九巡視組巡視省應急廳反饋問題中,再次指出了安全培訓考試發證監管等方面的問題。因此,制定出臺《甘肅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管理暫行規定》顯得尤為緊迫和重要。
起草的依據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和《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及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及考試點設備配備標準(試行)》、原國家煤監局《煤礦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標準(試行)》。
二、起草的過程
2020年9月底,省應急管理廳在總結安全培訓考試發證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甘肅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在2020年10月舉辦的全省安全培訓考試發證業務提升培訓班上征求市州、縣區應急管理局和安全培訓機構、考試點的意見建議,共收集意見建議26條,采納19條。修改完善后,于2020年12月1日征求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及社會意見建議,共收集意見建議15條,采納9條。2021年4月26日提交分管領導審定,4月29日經法規處合法性文件審核通過。5月18日,第15次省應急廳黨委會審議,原則同意,要求聘請律師再次對內容進行審查,確保于法有據。經與廳法律顧問反復溝通,對部分條款再次修改完善后,于10月25日再次提交分管領導審定。經10月26日第28次省應急廳黨委會審定后,于2021年11月3日正式印發實施。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分七章四十六條,包括總則、安全培訓機構條件、安全培訓、考試與證書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至四條)。主要明確了《規定》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分級管理等。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條件(第五至十條)。主要是在現行標準下,結合我省實際細化了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對培訓機構專兼職教師、培訓教室、檔案室、實操場地等作出規定,并對線上培訓和異地培訓提出具體要求。
第三章安全培訓(第十一至二十四條)。主要是規范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活動,對高危行業“三項崗位人員”和所有行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進行強調,對特種作業人員實操培訓和培訓檔案管理及銷毀作出規定。
第四章考試與證書管理(第二十五至三十二條)。主要是規范考試點的設置和建設標準、考試組織及考試檔案管理等,并對理論考試監考和實操考試考評等作出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條)。主要是明確了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和檢查重點內容,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停號及培訓教師、監考人員、實操考評員考核管理等作出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至四十二條)。主要是明確了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對培訓機構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黑名單”的情形作出規定。
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三至四十六條)。主要是對《規定》中的高危行業、“三項崗位人員”等進行解釋,明確了《規定》的解釋主體和施行日期。
《規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制定,無超出法定權限設定行政許可等事項,無違規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的事項,部分創新性的工作措施也是結合我省實際,按照國家有關工作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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