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省交通運輸廳日期:2024-08-08
2024年7月31日,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印發了《甘肅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修訂是省廳規范全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處理工作,明確有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舉措。下面從四個方面予以解讀。
一、《辦法》修訂背景和依據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及《交通運輸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甘肅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五年。現行《辦法》于2018年12月17日起施行,至今已過期,省廳組織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辦法》修訂過程
2024年5月編寫組修訂完成《辦法》,同時向相關單位及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后,2024年7月23日,經2024年第9次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廳務會審議通過。
三、《辦法》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28條5個附件,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刪除了《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已廢止),增加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甘肅省公路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二)由于事業單位改革后,質量監督權限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原質量監督單位承擔行政輔助工作。因此將第四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委托其所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單位具體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處理工作。”修改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委托其所屬質量監督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單位具體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處理工作。”
(三)第六條根據征求意見和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省級投訴處理機構調查處理全省國家高速公路、省級高速、省道一級和普通國道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市(州)級投訴處理機構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省道二級及以下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縣(區)級投訴處理機構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投訴處理機構應當直接派人或與有關部門共同調查處理,不得層層轉批,并按要求報告處理結果。
四、主要亮點
(一)《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我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處理工作,對于維護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障公路工程建設質量、施工安全和環境生態,依法懲處公路工程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有利于公路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處理工作的具體操作。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公路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pdf